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22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陳營尉
債 務 人 張武勝
債 務 人 高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武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柒萬
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
張武勝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高小惠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武勝應向債權人給付壹佰貳拾參萬陸仟參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