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97號
債 權 人 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杰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人為龍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登
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王聖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表明上開二
「為」字正確之寫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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