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7號債 權 人 秦靖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義志、徐銘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