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967號
TYDV,106,司促,21967,2017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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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67號
債 權 人 秦靖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義志徐銘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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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