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931號
債 權 人 楊大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孫敏振、李慧君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已到期利息陸萬伍仟陸佰貳拾元之計算方式,否則請
依證物內容更正請求金額為參佰玖拾伍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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