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734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柏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 求金額明細(包括期間、計算方式)。經本院民國106 年10 月3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 106 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