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164號
TYDV,106,司促,21164,2017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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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164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傅崐萁
債 務 人 羅碧霞
債 務 人 劉志宏
債 務 人 劉希蕊(即劉志華之繼承人)
兼上一人法 韓岱紅
○○○○        0號6樓
債 務 人 劉志偉
債 務 人 劉美君
債 務 人 劉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羅碧霞劉志宏劉志偉劉美君劉美娟應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韓岱紅(即劉志華之繼承人)、劉希蕊(即劉志
  華之繼承人)業於民國102 年8 月13日已遷出國外,有內政
  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其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故債權人對債務人韓岱紅(即劉志
  華之繼承人)、劉希蕊(即劉志華之繼承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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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