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47號
債 權 人 劉怡庭
債 務 人 采宣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怡宏(原名:周小雙)
人
債 務 人 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珮
債 務 人 黃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采宣實業有限公司、纖楓有限公司(原名:豐康紡織
有限公司)、黃金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陸
佰肆拾萬零伍佰元,及自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周怡宏(原名:周小雙)、黃金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零柒佰元,及自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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