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九嶷敬菴公嘗
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邱鍾謙梅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 ,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 要。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陳報證人邱顯泰之住址,並於 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協同證人邱顯泰到庭作證。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