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5年度,10號
TYDV,105,重勞訴,10,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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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嘉莉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曾增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語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偽造文書等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承攬訴外人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競 國公司)之銑刀加工業務,然被告竟偽造物品放行單,並侵 占競國公司交付原告之銑刀,致原告需另外購買銑刀賠償競 國公司而受有損害,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之損害, 而被告上開偽造文書等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4 號案件偵查後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刑事庭以106 年度訴字第519 號案件審理中。因該犯罪嫌疑 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訴訟俟上開刑事案件終結 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前揭刑事案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勞 工 法 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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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競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國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