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65號
TYDV,105,訴,265,20171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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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蕭吳粉
      蕭文山
      蕭創仁
      蕭朝升
      蕭清介
      蕭文村
      蕭文雄
      蕭麗寧
被 上訴人 蕭文富
視同上訴人 蕭鴻彬蕭文進之承受訴訟人)
      蕭文宇
      蕭文清
      蕭文亮
      蕭文成
      蕭日耀
      蕭日新
      蕭日堅
      蕭美女
      蕭美雲
      蕭美雪
      陳志松
      蕭日敬(兼蕭賴阿招之承受訴訟人)
      蕭芷羚(兼蕭賴阿招之承受訴訟人)
      蕭美蘭(兼蕭賴阿招之承受訴訟人)
      蕭美靜(兼蕭賴阿招之承受訴訟人)
      蕭文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
訴字第26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818,303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24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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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訴字第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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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塗銷地上權部分│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       │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本│
│       │件係因地上權涉訟,且無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97條之規定,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
│       │金利益之15倍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525,527 元(計算式:桃園市八德區中華段1642地│
│       │號土地,蕭秋泉設定權利範圍全部,以土地申報地價3,114 元/ 平方公尺×面積1,397.03平方公尺×土│
│       │地法規定之租金上限年息10% ×15倍=6,525,52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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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地上物部分│上訴人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路000 ○000 號加強磚造屋占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
│       │土地95.43 平方公尺及同段1643地號土地133.53平方公尺;另所有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八德區和平路411 │
│       │巷12號磚造屋占用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219.80平方公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8│
│       │15,530元【計算式:(95.43 +219.80)×23,626+133.53×40,200=12,815,5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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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共有物部分│被上訴人主張就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分割。而請求分割共有│
│       │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
│       │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 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故上訴人此│
│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爰依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就上開土地之面│
│       │積、公告現值及被上訴人之權利範圍計算,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2,477,246 元(計算│
│       │式:1,397.03㎡×23,626元/ ㎡×1/20+409.68㎡×40,200元/ ㎡×1/20+1.73㎡×40,200元/ ㎡×1/│
│       │20=2,477,246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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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818,303元(計算式:6,525,527 元+12,815,530元+2,477,246 元=│
│       │21,818,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06,02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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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