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 訴 人 億可國際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肇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芳榕(原名吳月霞)間因本院民國105
年度訴字第146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83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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