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吳孫南
代 理 人 陳學驊律師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據本院調查債務人僅有一輛2003年份之汽車,債務 人陳報中古車行之估價約新臺幣2 萬元,核與常情無違,又 經債務人解繳等值現款到院,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應可認已 全數變價完畢,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召開 債權人會議及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且於106 年9 月28日 通知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均無債權人表示異議,故清算財 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 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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