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5年度,19號
TYDV,105,司執消債清,19,20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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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鍾佩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 條定有明文。此按法院不召集債權 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同條例第121 條第1 項所明 定。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 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17 時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並本 院前於106 年2 月7 日公告債權表,有該裁定、公告、送達 證書附卷足憑。本院並定期於106 年10月18日召開債權人會 議,無債權人到庭。本件經查債務人名下僅有田皇企業有限 公司之股份面額新臺幣(以下同)630 萬元,惟該公司103 年、104 年之營業均為虧損,負債更高達約6 千萬元,而資 產僅數十萬元,並已於104 年8 月27日解散,有財政部北區 國稅局桃園分局回覆之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資產負債表等為證,又債務人到庭陳稱其為掛名,該公司為 已分居之配偶開的公司等語,是可推論該股份應無清算價值 。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 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 議。而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 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應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經本院前於106 年10月19日以書面通知 全體債權人表示意見,而未有債權人表示異議,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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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