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豐如
莊馥如
3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莊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4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2,7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9,56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