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1號
TYDV,104,重訴,421,201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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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國龍
      莊國清
      莊金連
      莊德和
      陳彩雲
      莊豐全
      莊文菁
      莊豐如
      莊馥如
3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莊訓基
      莊育明
      莊明錦
      莊育泰
      莊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重訴
字第4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依上訴人聲明上訴狀所載,核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52,7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19,564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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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