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原 告 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佑
原 告 趙雄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閔雄律師
被 告 陳佑益
黃乙軒
李誌峰
許証崴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549 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地標網通股份有限公司、趙雄威對被告陳佑 益、黃乙軒、李誌峰、許証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龍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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