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37號
TYDM,106,重附民,37,201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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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趙彦群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怡嫻
原   告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訓雄
被   告 莊文玲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莊文玲被訴誹謗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 以106 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無罪在案,則原告所提本件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揭說明,自應依法以判決駁回之。 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失所附麗,爰併駁 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呂如琦
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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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