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842號
TYDM,106,訴,842,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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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珮媗
選任辯護人 陳稚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669
4 號、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9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肆拾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搭配門號○○○○○○○○○○號之手機壹支、搭配門號○○○○○○○○○○號之手機壹支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06 年4 月間經由胞弟高○珽(88年11月生,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犯行,另由本院少年 法庭審理)之介紹,加入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對面的 」之成年男子為首之詐騙集團,與詐騙集團成員卓○鈴(89 年8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犯行,另 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黃○軒(88年6 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犯行,刻經偵辦中)、閻○鴻( 88年7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犯行, 刻經偵辦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名一同擔任車 手工作,依照「對面的」指示前往家樂福賣場寄物櫃拿取詐 騙集團成員對外蒐集之存摺、提款卡,測試提款卡功能與變 更提款卡密碼,以利後續提領贓款之用,或自高○珽處拿取 李○(89年5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所涉詐欺取財 犯行,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交付之提款卡,並及在接獲 「對面的」以通訊軟體『易信』指示時,前往銀行、郵局所 設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被害人匯入之款項,甲○○取得贓款 後會交予高○珽,高○珽則再將款項轉交李○,甲○○可獲 得按各次提領金額百分之2 計算之報酬;嗣於附表編號1 至 44所示時間,甲○○、高○珽、卓○鈴、黃○軒、閻○鴻、 李○、「對面的」及詐騙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數人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詐騙集團 內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被害人,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將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數額款項匯入或以現金存入附表編 號1 至44所示帳戶,甲○○即依從「對面的」指示,附表編 號1 至44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自行前往領款,或夥同閻○鴻( 附表編號1 )前往領款、或夥同卓○鈴與黃○軒(附表編號 35)前往領款、或夥同閻○鴻與卓○鈴(附表編號7 至11) 前往領款、或夥同卓○鈴(附表編號6 、12、24、31、36至 37)前往領款、或夥同黃○軒(附表編號32至34、38至43) 前往領款。嗣因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被害人在匯款後察覺有 異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就上開事實於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高○珽、卓○鈴、黃○ 軒、閻○鴻、李○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證人即附表編號1 至44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且有本院106 年聲搜字 第442 號搜索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郵局 帳戶交易資料及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 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及台新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 內頁影本、台新銀行台幣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郵政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彰化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三多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存摺內頁影本、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郵政入戶匯款申 請書、玉山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 出所陳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



通報單、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 所陳報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溝埧派出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 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 分局太平派出所陳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廣福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 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網路購物列印資料、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表、高雄義民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00000 號帳戶提款地點明細表、監視器及現場蒐證照片、自 動櫃員機提領現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 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所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建國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陳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 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在卷可 稽(見偵字第16694 號卷,第9 頁正面至10頁正面、第13頁 反面至14頁正面、第35頁正面至44頁反面、第64至66頁;少 連偵字第197 號卷一,第58頁正面至90頁反面、第92頁正面 至123 頁、第135 頁正面至146 頁反面、第162 頁正面至16



9 頁;少連偵字第197 號卷二,第4 頁正面至11頁、第49頁 正面至56頁、第84至143 頁;少連偵字第197 號卷三,第1 至7 頁、第71至111 頁反面;他字第3322號卷一,第4 至6 頁、第94至140 頁反面;他字第3322號卷二,第5 至9 頁、 第28至74頁、第96至98頁、第108 至109 頁、第134 頁正面 至138 頁反面、第144 至152 頁、第160 至169 頁、第171 至178 頁反面、第199 頁正面至206 頁反面;他字第3322號 卷三,第59頁正面至64頁反面、第66頁正面至71頁、第73頁 反面至78頁反面、第80至109 頁;警聲搜字第431 號卷,第 28至29頁、第34頁正面至38頁正面、第75至81頁),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查,本案附表編號1 至44各次犯行中,除被告外,尚有「對 面的」、高○珽、李○等人參與其中,更有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人負責撥打電話予被害人施行詐術,被告亦自承曾夥同 其餘車手卓○鈴、黃○軒、閻○鴻前往領取贓款,且衡諸常 理,詐騙集團內各成員角色各異,有負責出資者、負責招募 成員加入者、負責蒐集人頭帳戶者、負責向被害人施詐者、 負責提領贓款者,足見分工細膩,需要仰賴多人方能順利運 作,是本件詐欺集團共犯已達3 人以上無訛。核被告就附表 編號1 至4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另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 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 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 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 ,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 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 92年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 ,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 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亦不 以數人間有直接聯絡者為限,若於行為當時,以共同犯罪之 意思參與,而為間接之聯絡者,自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3年 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意旨、88年度台上字第1406號判決意旨 參照)。準此,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 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之聯絡者 ,亦屬之。本件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已有謀議及分



工,由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撥打詐騙電話,再由擔任車手 之被告負責取得財物,依前述說明,被告之行為既在其與共 犯犯意聯絡之範圍內,被告自應對全部行為之結果負其責任 。被告與「對面的」、高○珽、卓○鈴、黃○軒、閻○鴻、 李○、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數名就上開各次犯行具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就上開44次詐欺取財 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且身心狀況正 常,本應從事正當工作,努力付出換取報酬,竟捨此不為, 明知詐騙集團之運作宗旨在訛詐不特定之人,藉此矇騙被害 人,使眾多被害人之血汗錢一夕化為烏有,更使社會之信賴 關係蕩然無存,竟仍圖謀不勞而獲,參與詐騙集團運作,一 再騙取無辜被害人,對社會治安影響至鉅,雖非擔任詐騙集 團幕後主謀或位居集團高層之指揮地位,擔任車手取款仍係 助紂為虐,不宜輕縱,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悟 之意,暨其智識、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 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 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 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 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 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 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 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 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參照)。㈡、被告於本院訊問中供稱:當車手領取的贓款約新臺幣(下同 )100 多萬元,實際上拿到約2 、3 萬元等語(見本院訴字 第842 號卷,第13頁反面),參以被告於警詢中自承可自領 取金額中拿取按百分之4 計算之款項,再與高○珽對分(見 他字第3322號卷一,第70頁),以及起訴書附表所示被告提 領之金額共計187 萬9,700 元,是被告所稱獲利3 萬元乙節 應屬可採【1,879,700 ×(2 ÷100 )=37,594,無證據可 認其餘7,594 已分屬被告取得)】,該3 萬元即屬其犯罪所



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 3 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㈢、被告於106 年6 月20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街000 巷00號遭警方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序號: 000000000000000000)之手機1 支;共犯卓○鈴於106 年6 月20日上午6 時45分,在桃園市○○區○○里00鄰○○000 ○0 號遭警方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1 支;共犯 黃○軒於106 年6 月21日晚間7 時55分許,在桃園市○鎮區 ○○街000 ○0 號11樓A 室遭警方扣得搭配門號0000000000 號之手機1 支、ATM 交易明細表3 張(傳票號碼分別為6223 、9514、7685),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 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 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前揭扣案手機照片、交易明 細表影本等在卷可稽(見少連偵字第197 號卷三,第5 至7 頁、第9 至11頁、第14至19頁),其中被告遭扣得之手機係 其所有且供聯絡詐欺犯行之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認(見 少連偵字第197 號卷一,第15頁反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另卓○鈴遭扣得之手機係其所有並 供聯繫被告之用,業據證人卓○鈴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少 連偵字第197 號卷一,第15頁反面、第35頁正面),堪認亦 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併依第38條 第2 項前段宣告沒收。至黃○軒遭警方扣得之上開手機無證 據顯示與本案詐欺犯行有關,自無庸沒收,另扣案之ATM 交 易明細表3 張僅在作為提領款項之表徵,以及帳戶餘額顯示 之憑證,明細表本身無何經濟價值,亦不具刑法沒收之重要 性,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亦無須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秉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宏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
│編號│時間 │方式 │被害人 │數額(新臺幣)│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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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 年3 月30日│佯稱係兆豐銀行客│馬宗民 │1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某時許 │服人員,因先前網│ ├───────┼────────────┤
│ │ │路購物之對象為詐│ │1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騙集團,需要退款│ ├───────┼────────────┤
│ │ │ │ │1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10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1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15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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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 年4 月5 日│在露天拍賣網刊登│高佑銘 │2 萬2,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3 時39分許│販售Macbook Pro │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Retina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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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 年4 月5 日│佯稱係Body Shop │吳少瑜 │2 萬1,985 元(│帳號00000000000000 │
│ │晚間8 時24分許│人員,因超商店員│ │原存2 萬2,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交貨時出錯,需要│ │元,扣除手續費│ │
│ │ │配合取消,否則合│ │15元) │ │
│ │ │約將會生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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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 年4 月5 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曾銘欽 │6,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晚間11時許 │販售PS4 主機之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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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 年4 月7 日│在蝦皮拍賣網刊登│林志杰 │9.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40分許│販售Sony手機之訊│ │ │(華南商業銀行) │
│ │ │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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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 年4 月8 日│佯稱網路賣家,因│吳俞慧 │12萬5,929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20分許│內部疏失導致訂購│ │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
│ │ │多筆內衣,需要協│ │ │ │
│ │ │助解除訂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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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Anden Hud │楊宜璇 │4,4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0分許│客服人員,因網購│ │ │(華南商業銀行) │
│ │ │超商店員錯刷條碼│ │ │ │
│ │ │導致多筆交易,必│ │ │ │
│ │ │須配合解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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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 年4 月8 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柯雅琦 │6,6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30分許│販售演唱會門票之│ │ │(華南商業銀行) │
│ │ │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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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金石堂書店│趙宴瑜 │5,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9分許│員工,因作業疏失│ │ │(華南商業銀行) │
│ │ │導致出貨錯誤,每│ │ │ │
│ │ │月會分期扣款,必│ │ │ │
│ │ │須配合取消訂單、│ │ │ │
│ │ │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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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Lulus 客服│徐筱萍 │6,789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0分許│人員,因客服人員│ │ │(華南商業銀行) │
│ │ │疏忽,導致將來會│ │ │ │
│ │ │自動扣款12期,必│ │ │ │
│ │ │須配合解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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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樂天小舖賣│吳冠誼 │2 萬8,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0分許│家,詢問是否多下│ │ │(華南商業銀行) │
│ │ │訂單需要取消,因│ │ │ │
│ │ │身分證驗證失敗,│ │ │ │
│ │ │必須依指示操作提│ │ │ │
│ │ │款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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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6 年4 月8 日│佯稱網路購買之商│鍾琳慈 │2 萬9,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25分許│品多訂且誤設為分│ │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
│ │ │期付款,必須依指│ │ │) │
│ │ │示將帳戶內存款領│ │ │ │
│ │ │出,繼之存至指定│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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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客服人員,│李美瑩 │10萬4,94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7 時09分許│因超商取貨付款時│ │ │(中華郵政花蓮國安郵局)│
│ │ │簽名欄錯簽,導致│ │ │ │
│ │ │成為經銷商,會被│ │ │ │
│ │ │分期扣款,必須取│ │ │ │
│ │ │消設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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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網路賣家,│余冠泓 │2 萬20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9 時許 │因為設定錯誤成為│ │ │(中華郵政花蓮國安郵局)│
│ │ │超級會員,每年會│ │ │ │
│ │ │被扣3,782 元,必│ │ │ │
│ │ │須配合取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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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6 年4 月8 日│佯稱係泰奇商城人│黃羣翔 │4,98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9 時許 │員,因先前網購商│ │ │(中華郵政花蓮國安郵局)│
│ │ │品遭工作人員誤設│ │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 │ │
│ │ │必須協助取消設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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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6 年4 月10日│在露天拍賣網刊登│詹承翊 │8,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上午11時許 │販售Iphone Se 64│ │ │ │
│ │ │G手機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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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6 年4 月11日│在蝦皮拍賣網刊登│鄭培瑛 │1 萬2,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晚間11時39分許│販售國際牌蒸氣烘│ │ │(華南商業銀行) │
│ │ │燒烤微波爐之訊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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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6 年4 月11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錢霈瑩 │8,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晚間9 時許 │販售Canon G5X F1│ │ │(華南商業銀行) │
│ │ │.8相機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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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106 年4 月12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朴炯宣 │5,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中午12時許 │販售Iphone 6S Pl│ │ │(華南商業銀行) │




│ │ │us 128G 手機之訊│ │ │ │
│ │ │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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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106 年4 月12日│在Swapub網路刊登│陳天逸 │9,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中午12時許 │販售Iphone 7 Plu│ │ │(華南商業銀行) │
│ │ │s手機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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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106 年4 月12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莊蕙茹 │5,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上午11時許 │販售行李箱之訊息│ │ │(華南商業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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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106 年4 月12日│在Pchome商店街個│陳妍廷 │4,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上午9 時許 │人賣場刊登販售嬰│ │ │(華南商業銀行) │
│ │ │兒奶粉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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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106 年4 月12日│在蝦皮拍賣網刊登│蘇鴻吉 │1 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許 │販售Iphone 6S 手│ │ │(華南商業銀行) │
│ │ │機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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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106 年4 月16日│在旋轉拍賣網刊登│徐正傑 │1 萬5,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 │
│ │中午12時09分前│販售平板電腦之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園分│
│ │某時 │息 │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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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106 年4 月15日│在Pchome商店街刊│呂淑芬 │4,55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7 時44分許│登販售西堤餐券10│ │ │(合作金庫楠梓分行) │
│ │ │張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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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106 年4 月16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林俊福 │8,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1 時許 │登販售PS4 主機、│ │ │(合作金庫楠梓分行) │
│ │ │把手、視訊機、無│ │ │ │
│ │ │限耳機、6 片遊戲│ │ │ │
│ │ │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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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106 年4 月16日│在露天拍賣網站刊│吳立遠 │1 萬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2 時許 │登販售Ipad air2 │ │ │(合作金庫楠梓分行) │
│ │ │之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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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106 年4 月16日│在蝦皮拍賣網刊登│任泳蓁 │5,0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47分前│販售卡西歐相機之│ │ │(合作金庫楠梓分行) │
│ │某時 │訊息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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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106 年4 月20日│佯稱網路購物之交│黃珍縈 │7 萬6,55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30分許│易設為分期付款,│ │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 │必須前往自動櫃員│ │ │ │
│ │ │機查詢金額,繼之│ │ │ │
│ │ │匯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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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106 年4 月20日│佯稱係惡魔鋁合金│葉梓頡 │1 萬4,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06分許│保護框公司人員,│ │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 │ │因先前網路購買之│ │ │ │
│ │ │手機殼在超商取貨│ │ │ │
│ │ │時被店員誤刷商品│ │ │ │
│ │ │金額多次,必須透│ │ │ │
│ │ │過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 │ │解除分期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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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106 年4 月20日│佯稱係警察,在偵│白韶筠 │4 萬9,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許 │辦案件時查得名下│ │ │(中華郵政嘉義興業路郵局│
│ │ │帳戶,又詢問是否│ │ │) │
│ │ │在蝦皮網站購物,│ │ │ │
│ │ │後續有專人教導將│ │ │ │
│ │ │蝦皮購物之款項退│ │ │ │
│ │ │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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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106 年4 月21日│佯稱係網路購物賣│鄧珮妤 │1 萬6,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18分許│家,先前網路購物│ │ │(合作金庫內灣分行) │
│ │ │因內部作業人員疏│ │ │ │
│ │ │失,導致會向廠商│ │ │ │
│ │ │批貨,欲協助取消│ │ │ │
│ │ │訂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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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106 年4 月21日│佯稱係VII&CO客服│張芝郡 │2 萬3,023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41分許│人員,在扣款時多│ │ │(合作金庫內灣分行) │
│ │ │扣700 元款項,必│ │ │ │
│ │ │須配合解除扣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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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106 年4 月21日│佯稱係惡魔手機殼│蔡承儒 │2 萬9,989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0分許│公司人員,因先前│ │ │(合作金庫內灣分行) │
│ │ │購買手機殼被內部│ │ │ │
│ │ │人員設為分期付款│ │ │ │
│ │ │,必須配合指示解│ │ │ │




│ │ │除分期付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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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106 年4 月22日│佯稱係華信航空客│簡子閔 │2 萬9,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13分許│服人員,因先前網│ │ │(華南商業銀行) │
│ │ │路購買之機票遭扣│ ├───────┼────────────┤
│ │ │款為10倍金額,需│ │1 萬4,98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 │依照指示取消設定│ │ │(中華郵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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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106 年4 月23日│佯稱係可樂旅遊客│李依靜 │5 萬9,97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7 時03分許│服人員,因先前網│ │ │(中華郵政) │
│ │ │路購買之機票遭設│ │ │ │
│ │ │為分期約定轉帳,│ │ │ │
│ │ │將除扣款,需依照│ │ │ │
│ │ │指示取消設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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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106 年4 月23日│佯稱係可樂旅遊客│江翊琳 │8 萬9,955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9 時許 │服人員,先前購買│ │ │(中華郵政) │
│ │ │之套裝行程因內部│ │ │ │
│ │ │人員作業疏失,將│ │ │ │
│ │ │被連續扣款,需依│ │ │ │
│ │ │照指示取消設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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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106 年4 月26日│在露天拍賣網刊登│林映辰 │5,5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上午11時50分許│販售顯示卡之訊息│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 │ │ │ │戶名:林天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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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106 年4 月26日│在PCHOME購物網站│許瑾淳 │4,58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中午12時許 │刊登販售奶粉之訊│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 │息 │ │ │戶名:林天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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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106 年4 月26日│在比價王網站刊登│鄭麗萍 │2,1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4 時50分許│販售IPHONE6 手機│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 │之訊息 │ │ │戶名:林天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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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106 年4 月26日│在EPRICE網站刊登│王少君 │3,500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中午12時30分前│販售IPHONE5s手機│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某時 │之訊息 │ │ │戶名:林天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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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106 年4 月26日│撥打電話佯稱係讀│唐澤宇 │3 萬2,762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33分許│冊生活員工,因內│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 │部人員疏失導致設│ │ │戶名:林天石) │
│ │ │定為分期約定轉帳│ │ │ │
│ │ │,帳戶將被重複扣│ │ │ │
│ │ │款,必須協助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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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106 年4 月26日│撥打電話佯稱係可│昌益民 │2 萬9,989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下午5 時53分許│樂旅遊行政人員,│ │ │(中華郵政臺東豐田郵局,│
│ │ │因疏失導致成立訂│ │ │戶名:林天石) │
│ │ │單,必須協助取消│ │ │ │
│ │ │訂單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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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106 年4 月26日│佯稱係可樂旅遊人│王婷瑄 │12萬9,983 元 │帳號00000000000000000 │
│ │晚間6 時許 │員,先前購票因疏│ │ │(中華郵政) │
│ │ │失設為分期扣款,│ │ │ │
│ │ │需依指示取消設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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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