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958號
TYDM,106,聲,3958,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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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健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76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健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宋健弘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竊盜等罪, 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 以其所犯各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
二、本件業經受刑人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 2項規定,請求檢察 官聲請,有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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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