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3871號
TYDM,106,聲,3871,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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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武中漢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9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武中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武中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裁判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於民國 103 年10月15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10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 10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60183672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 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4 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 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2 月26日,是 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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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