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62號
TYDM,106,簡,462,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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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4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昱志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361
8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
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示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一補充並更正為:「一、被告乙○○於本院訊問時坦 承上揭犯罪事實,且經告訴人張○○於警詢及偵查中對被告 犯行指訴歷歷,並有如附表一至四所示網頁及訊息翻拍畫面 、被告自述騷擾過程書面資料(見偵字卷第46頁正面)、被 告所提民事反訴狀(見偵字卷第115 頁至第117 頁)、鑑定 自訴書(見偵字卷第125 頁至第129 頁)、新聞資料翻拍畫 面(見偵字卷第130 頁至第131 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任 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 科。」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所為,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 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 分,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2 項之強制未遂罪及同法 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㈡所示犯行,分別係基於同一侮辱告訴人、恐嚇脅迫告訴人 行無義務之事之目的及決意所為,且於密切接近之時地、透 過相類之臉書、電子郵件、及手機訊息等電子網路媒介實施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 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均屬接續犯。被告就附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 以一行為觸犯強制未遂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罪名,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04 條第2 項 、第1 項之強制未遂罪。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 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附 件所示犯罪事實欄一㈡犯行,以透過張貼臉書留言、傳送電 子郵件及手機訊息方式著手於強制罪犯行之實行,惟因告訴 人堅拒被告之要求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林○○尚未成年



,且告訴人並無義務要讓其與林○○見面,僅因一己愛慕林 ○○之私心,見告訴人護子心切阻止其與林○○見面,竟公 然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路空間上以文字污辱 告訴人,更非理性地一再以脅迫手段謀求告訴人容許其與林 ○○互動往來,絲毫未尊重告訴人之親權、名譽及意思自主 決定權,觀諸現今網路使用之普遍性,被告犯行已對告訴人 及其家屬之生活造成極大侵擾,告訴人受害匪淺,被告所為 誠屬非是,應予重罰。且被告犯後迄今均未取得告訴人原諒 ,並於偵訊中屢次飾詞狡辯、避就卸責,未見有任何悔意, 直至本院訊問後才勉為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對人際交 往之價值觀念有嚴重偏差,惟念及被告年紀尚輕、此前並無 前科,兼衡其家庭生活情形、經濟狀況,及自陳醫生說其沒 有精神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2 項、第1 項、第305 條、第55條、第25條 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自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3618號
被 告 乙○○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羈押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愛慕童星林○○(民國94年9月生,真實姓名詳卷 ),而瘋狂追求,為謀求與林○○交往或會面,林○○其母 張○○(真實姓名詳卷)及其父林○○(真實姓名詳卷)多 次勸阻拒絕上開要求無效,竟變本加厲,或在張○○所申設 經營之FACEBOOK(即臉書,以下以臉書稱之)粉絲團網頁公 開留言區內;或以寄送電子郵件之方式;或傳送手機文字、 圖片簡訊等方式,為下列之不法行為:
㈠乙○○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 附表一所示之臉書暱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前 揭臉書粉絲團網頁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或圖片訊息 ,足以貶抑張○○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
㈡乙○○為謀求母親張○○同意其與林○○往來或會面,竟基 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強制等接續犯意,於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時 間,或在前揭臉書粉絲團網頁公開留言區內(即附表二部分 );或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Z0000000000@gmail .com(Gmai l電子郵件暱稱為asonj )之方式(即附表三部分);或以 其所使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傳送手機簡訊 之方式(即附表四部分),傳送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文字訊 息或內容為暴力、血腥之照片訊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 由及名譽之事,恫嚇張○○,並藉此脅迫張○○同意其與林 ○○往來或會面,致張○○心生畏懼,足生危害其安全。惟 行無義務之事部分,仍因張○○堅拒上開無理要求而未遂。二、案經張○○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有於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時間,傳送如 附表一至四所示之文字訊息或圖片等節,惟矢口否認有何強



制、恐嚇危害安全或妨害名譽等犯行,辯稱:伊只是要警告 對方,希望對方可以好好跟伊相處,也是跟對方一起分享, 伊覺得晚上看這些圖片很有趣,所以和對方分享;伊不是拿 真的屍體去報復對方、圖片裡面的人也不是對方等語。惟查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張○○於本署偵查中指訴歷歷 ,並有訊息翻拍照片資料在卷可稽(證據清單詳如附表所示 ),被告所辯上情,委不足採,其犯嫌堪已認定。二、核被告乙○○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涉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就犯罪事實二部分,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項、第2項之強制未遂及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 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強制未遂、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 304條第2項、第1項之強制未遂罪。又被告已著手於強制行 為之實行,惟因告訴人未應允林○○與被告互動或往來而不 遂,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 刑減輕之。又其所犯公然侮辱罪及強制未遂罪等2罪間,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三、末請審酌被告因愛慕林○○,本應抱持誠意、以理性態度溝 通解決,僅因告訴人張○○護子心切阻止其來往,竟以上開 強暴、脅迫等非理性手段冀求告訴人與林○○互動或往來, 使告訴人行無義務之事,致使告訴人不堪其擾;甚即由愛生 恨,在如附表二所示之網際網路載體傳送非理性之留言或不 雅圖片,衡以現今網路使用之普遍性,可知告訴人受害極深 ,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重懲;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原諒,賠 償告訴人之損害,犯後復飾詞狡辯、避重就輕,意圖推諉其 責,此種絲毫未有任何尊重告訴人之親權及其意思自主決定 權,對於與他人間交往關係之價值觀實屬嚴重錯誤,犯後態 度實難認態度良好,請從重量刑,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甲 ○ ○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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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暱稱 │陳稱內容 │卷證出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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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2月│Satai │「你這變態,在自己家偷偷跑去│新北檢106年 │
│ │19日至22│yuki │看別人洗澡,還爽爽的告訴我」│度他字第3178│




│ │日間之某│ │ │號卷第11頁 │
│ │時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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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2月│Satai │「你智商到底有沒有過90」 │新北檢106年 │
│ │22日之某│yuki │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12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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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2月│Li Yu │「章○真,討厭人沒有愛心,臭│新北檢106年 │
│ │17日 │Cheng │臉,想嘔吐林○安,好有愛心,│度他字第3178│
│ │ │ │我要小米的愛」。 │號卷第14頁 │
├──┼────┼────┼──────────────┼──────┤
│ 4 │106年5月│Sheng │「色鬼」 │新北檢106年 │
│ │5日之某 │Zhi Ling│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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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7月│Zhi Yu │「跟我一起。消散米媽這老菜瓜│新北檢106年 │
│ │10日凌晨│ │」及被告「比出中指」足以使告│度他字第3178│
│ │12時23分│ │訴人感到難堪,並足以減損告訴│號卷第67頁 │
│ │許 │ │人之聲,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聲│ │
│ │ │ │譽及人格之不雅照片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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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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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暱稱 │陳稱內容 │卷證出處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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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2月│Satai │「我要是把3300則留言刪掉,你│新北檢106年 │
│ │19日21時│Samayuki│能做我乾爹ㄇ」 │度他字第3178│
│ │30分許 │ │ │號卷第1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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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2月│Satai │「蟲信的新聞就不要看後以以為│新北檢106年 │
│ │20日8時 │yuki │重的發給我們純潔的人,你就這│度他字第3178│
│ │10許 │ │麼愛看,性侵、強姦、分屍,人│號卷第13頁 │
│ │ │ │肉炸油鍋,頭顱案,變X,你就 │ │
│ │ │ │這麼喜歡刺激的是不是,小米學│ │
│ │ │ │了咱辦,??? (中文翻譯:「地│ │
│ │ │ │獄」之意,資料來源: │ │
│ │ │ │Google翻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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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2月│Xing Ze │「我會將你折磨,后者將軍」 │新北檢106年 │
│ │21日19時│ │ │度他字第3178│
│ │53分許 │ │ │號卷第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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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2月│Xing Ze │「古代人斬人時處死之時,用碳│新北檢106年 │
│ │21日19時│ │折磨于你。后在脫去將你綁在兩│度他字第3178│
│ │56分許 │ │馬兒上,一馬一手一腳兩手兩腳│號卷第15頁 │
│ │ │ │綁定完善,而實刑之者鞭打馬兒│ │
│ │ │ │,使全力奔跑即死人拉扯而死,│ │
│ │ │ │七恐流血慘不忍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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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3月│黎昱雉 │「兒想和米永生一起」 │新北檢106年 │
│ │23日某時│ │ │度他字第3178│
│ │許 │ │ │號卷第1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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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5月│Cheng │「你要是斷手斷腳手腳殘缺。我│新北檢106年 │
│ │8日某時 │Ling │會在你身邊」 │度他字第3178│
│ │許 │ │ │號卷第1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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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5月│Cheng │「爸爸不用摔」、「單手掐死他│新北檢106年 │
│ │8日某時 │Ling │」、「哈哈哈哈哈」、「撞牆」│度他字第3178│
│ │許 │ │、「掐死他」 │號卷第1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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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2月│Yue Ying│浮腫死屍照片乙張 │新北檢106年 │
│ │21日之某│ │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2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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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2月│Yue Ying│「我們要保護好自身」、「不能│新北檢106年 │
│ │21日之某│ │出意外,這是生存之道」、「所│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以為什麼人死,你那麼幸運沒死│號卷第21頁 │
│ │ │ │」及車禍死屍照片乙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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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2月│Yue Ying│車禍死屍照片乙張 │新北檢106年 │
│ │21日之某│ │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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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2月│Yue Ying│開腸破肚死屍照片乙張 │新北檢106年 │
│ │21日之某│ │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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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2月│Yue Ying│大量具有危害人之生命、身體令│新北檢106年 │
│ │21日之某│ │人畏佈之蜈蚣照片共計6張 │度他字第3178│
│ │時許 │ │ │號卷第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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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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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暱稱 │訊息標題(訊息內容) │卷證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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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7月│asonj │「對小朋友的愛。。。。靠北。│新北檢106年 │
│ │5日某時 │ │。我喜歡他幼稚的內心,但又很│度他字第3178│
│ │許 │ │成熟的那個樣子。」、「你願意│號卷第28頁 │
│ │ │ │讓我愛他嘛。你只要願意。我讓│ │
│ │ │ │你為所欲為」、「對小朋友的愛│ │
│ │ │ │。。。。靠北。」、「我知道年│ │
│ │ │ │紀差5—6歲,但是我是他的命運│ │
│ │ │ │雙生子,沒有他,我是會被命運│ │
│ │ │ │制裁」、「拜託,讓我喜歡他,│ │
│ │ │ │讓我繼續跟他遠距離戀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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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7月│asonj │「(法院)我一定會了結你。雜│新北檢106年 │
│ │6日6時32│ │草。」、「以為我時間多耗在你│度他字第3178│
│ │分許 │ │這監護權」 │號卷第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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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7月│asonj │「其實我們早就在一起了。只是│新北檢106年 │
│ │5日20時 │ │被你們隔離逼迫。我們的心已經│度他字第3178│
│ │10分許 │ │受了傷。心理默默的喜歡。被你│號卷第30頁 │
│ │ │ │們逼迫的情況下。只能繼續跟隨│ │
│ │ │ │命運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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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7月│asonj │「不行。想到小米就……好難受│新北檢106年 │
│ │3日11時 │ │哦。好喜歡,,我想變女的,想│度他字第3178│
│ │8分許 │ │和這麼帥的男生生小孩。。想上│號卷第31頁 │
│ │ │ │新聞,覺得自己缺乏經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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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6年6月│asonj │「你不揭穿我的好心,我還可以│新北檢106年 │
│ │18日10時│ │每三天送愛心中餐飯包下午健康│度他字第3178│
│ │13分許 │ │點心。搞什麼鬼,這是我自願。│號卷第32頁 │
│ │ │ │真可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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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6年6月│asonj │「原來曾經犯過隨機殺人的鄭傑│新北檢106年 │




│ │24日17時│ │。也擁有不能理解的感受。不是│度他字第3178│
│ │10分許 │ │每個物的感覺都是每好友希望。│號卷第33頁 │
│ │ │ │或許當他殺人只是迷茫自己什麼│ │
│ │ │ │都不想做,不懂自己該要有什麼│ │
│ │ │ │,在心里殺了人卻覺得自己從迷│ │
│ │ │ │茫里找到唯一的樂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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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6年6月│asonj │「不是要你斷手斷腳」、「雄性│新北檢106年 │
│ │28日20時│ │禿」(都是你的誤解)要是真的│度他字第3178│
│ │10分許 │ │上到上訴法院,真的不好玩(容│號卷第34頁 │
│ │ │ │易反誣告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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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6年6月│asonj │「他等同我的小男友」 │新北檢106年 │
│ │30日23時│ │ │度他字第3178│
│ │4分許 │ │ │號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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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6年7月│asonj │「小米,就算斷手斷腳,我一樣│新北檢106年 │
│ │2日15時 │ │會在你身旁守護)這句意思是連│度他字第3178│
│ │50分許 │ │接這樣的↓↓」、「你變醜了,│號卷第37頁 │
│ │ │ │有殘缺,有受傷,發生不好的事│ │
│ │ │ │情,斷手斷腳,以後或未來,我│ │
│ │ │ │都會讓不好的事,給你健康的樣│ │
│ │ │ │子。」、「#那就是這樣的連接 │ │
│ │ │ │意思」、「#要是你還不和解, │ │
│ │ │ │下次開庭我像檢查官提案,能讓│ │
│ │ │ │你滿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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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等一個人不可能等10幾年,我│新北檢106年 │
│ │4日11時9│ │的壽命沒那麼長。」 │度他字第3178│
│ │分許 │ │ │號卷第3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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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小米,你好可黏,我不想看到│新北檢106年 │
│ │3日10時 │ │你哭,我們可以一起離開危險的│度他字第3178│
│ │26分許 │ │地球,我們可以單獨快樂的生活│號卷第38頁 │
│ │ │ │,大手拉小手,我都快哭了,好│ │
│ │ │ │憂鬱,連上學都不想上學。一想│ │
│ │ │ │到你,我就好難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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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想跟米永遠在一起。如果我是│新北檢106年 │
│ │3日20時 │ │女的,我想跟小米生小孩!!ㄏ│度他字第3178│




│ │15分許 │ │」 │號卷第4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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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騷擾你們…回到我的打電動世│新北檢106年 │
│ │2日21時 │ │界…,沒有那麼多的世界可以回│度他字第3178│
│ │4分許 │ │,別人呢,也不可能沒原因報復│號卷第42頁 │
│ │ │ │。」、「只要有你這媽媽監護人│ │
│ │ │ │,這個稱只負責小孩安全的心態│ │
│ │ │ │,別人什麼感受都不管的人。」│ │
│ │ │ │、「板橋轉學後、吃早餐在板橋│ │
│ │ │ │吃,上學一起走路上學好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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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我看你是暗戀我才想上法院解│新北檢106年 │
│ │4日17時 │ │決」、「國小廁所玩4腳獸、15 │度他字第3178│
│ │許及同日│ │歲少女與10男上過床」之新聞報│號卷第45頁 │
│ │21時18分│ │導照片1張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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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6月│asonj │「他還是小學生。我一直都沒把│新北檢106年 │
│ │23日15時│ │他看成是小學生。在我眼里他已│度他字第3178│
│ │57分許 │ │經是成熟的男生了。真搞不懂上│號卷第49頁 │
│ │ │ │法院對你有什麼好處,除了讓你│ │
│ │ │ │們有上訴風險外,真的沒必要。│ │
│ │ │ │不是每件事情都是你想的那樣。│ │
│ │ │ │要學會當旁聽者,我不是這進步│ │
│ │ │ │的法治社會的種,也拜託你們不│ │
│ │ │ │要玩這種三歲小孩無聊的作法。│ │
│ │ │ │對你們真的有不利之處。生活可│ │
│ │ │ │以不要活得那麼痛苦,選擇自己│ │
│ │ │ │需要什麼才是重要。都有三條背│ │
│ │ │ │禍證據。麻煩下。不要活在自己│ │
│ │ │ │有了小孩的世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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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6月│asonj │「你以為法庭是玩沙的地方?幾│新北檢106年 │
│ │23日14時│ │歲了還在玩小孩的法治遊戲,跟│度他字第3178│
│ │40分許 │ │林○安差那麼多,以為你是他的│號卷第49頁 │
│ │ │ │阿姨。為什麼世界總會有想被撕│ │
│ │ │ │逼的人,你寧可兩敗俱傷,也不│ │
│ │ │ │願以平常心讓我好好看看○安# │ │
│ │ │ │居家好男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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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6月│asonj │「我在你家的穿外。#粉色床, │新北檢106年 │
│ │26日16時│ │一台電視,#進去了!」 │度他字第3178│
│ │4分許 │ │ │號卷第7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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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6 年│asonj │①「沒關係。都這個樣子。不認│新北檢106年 │
│ │7 月6 日│ │ 識我是他的事情,不需要被認│度他字第3178│
│ │13時51分│ │ 識,那是自我的不認同,也不│號卷第78頁 │
│ │許 │ │ 會想想,一個人當記著過去仇│ │
│ │②106 年│ │ 恨時,做得事情都是合理,做│ │
│ │7 月6 日│ │ 的是都是反對。讓我看米的決│ │
│ │14時2 分│ │ 心,低能。婊子」 │ │
│ │許 │ │②「只要你繼續耍腦殘,記仇過│ │
│ │③106 年│ │ 去。反對我把不合理當合理這│ │
│ │7 月6 日│ │ 樣對待他人。我就永遠無法見│ │
│ │14時55分│ │ 到太陽和喜歡。」 │ │
│ │許 │ │③「不要臉,婊子,換成是其他│ │
│ │ │ │ 媽媽的話,知道我喜歡,只是│ │
│ │ │ │ 簡單的仰望林○安,一定會說│ │
│ │ │ │ ,去哥哥那,去跟哥哥玩。你│ │
│ │ │ │ 說是不是。看不慣你這婊子傻│ │
│ │ │ │ 逼逼的只會想著別人要傷害你│ │
│ │ │ │ 們。智能不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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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6 年│asonj │「對。我就是變態。喜歡小男生│新北檢106年 │
│ │7 月7 日│ │」、「我喜歡林○安,有小孩的│度他字第3178│
│ │23時11分│ │善良,有小孩的天真和浪漫純潔│號卷第81頁、│
│ │許 │ │。在你們這些傻逼的大人眼里,│臺灣桃園地方│
│ │②106 年│ │小孩只是社會的弱勢。這麼想都│法院檢察署偵│
│ │7 月9 日│ │是因為你們自己有利益,虛偽之│卷第83頁 │
│ │凌晨0 時│ │心。」、「不跟我做朋友,就是│ │
│ │50分許 │ │你們自己的問題。你們的假做作│ │
│ │ │ │心態,正是讓我搞死你的原因。│ │
│ │ │ │懂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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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賤女。口說維護小孩。就你這│新北檢106年 │
│ │8日20時 │ │智障。隔離我們就算了,還在那│度他字第3178│
│ │47分許 │ │攪局」 │號卷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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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林○安嚇到不出門,不敢上學│新北檢106年 │
│ │9日5時56│ │和感知,因為你不是我,你不知│度他字第3178│




│ │分許 │ │道這種聯繫的感覺。貼宣紙表白│號卷第85頁 │
│ │ │ │,會嚇到不敢出門,這不科學,│ │
│ │ │ │不實際。送卡片牛奶,會嚇到不│ │
│ │ │ │敢上學。這也奇怪ㄅ。白癡白癡│ │
│ │ │ │白癡,賤人賤人賤人,他是我的│ │
│ │ │ │愛、人。你只要肯接受我們兩個│ │
│ │ │ │,他自己就不會這樣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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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有趣喔,你越來越值得我玩一│新北檢106年 │
│ │9日凌晨0│ │把。小小姐,來,讓我開心一下│度他字第3178│
│ │時47分許│ │。你的個性實在讓我忍不住的賤│號卷第86頁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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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殺殺,打打打打打」及限制級│新北檢106年 │
│ │12日21時│ │電玩遊戲「俠盜獵車手」遊戲截│度他字第3178│
│ │45分許 │ │圖乙張 │號卷第89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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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令人畏佈之刑案現場照片共計6 │臺灣桃園地方│
│ │16日10時│ │張 │法院檢察署偵│
│ │37分許至│ │ │卷第73頁 │
│ │同年月17│ │ │ │
│ │日7時53 │ │ │ │
│ │分許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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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①106年7│asonj │①「想不想吃啊,老實說,我愛│臺灣桃園地方│
│ │月16日22│ │ 吃羊肉,人肉只有網路才有販│法院檢察署偵│
│ │時37分許│ │ 賣,而且里面未成年色情影片│卷第74頁 │
│ │②106 年│ │ 很多,兒童色情非法販賣……│ │
│ │7 月17日│ │ 活活虐殺直播,可憐。」 │ │
│ │13時47分│ │②「這些你的信箱,過去你對我│ │
│ │許 │ │ 的所作所為的不好造成我的打│ │
│ │ │ │ 擊。你的信箱只能因此關閉,│ │
│ │ │ │ 一生一世留下陰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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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被報復後,會怕了ㄅ。廢物,│臺灣桃園地方│
│ │6日22時 │ │低能,雜種。曦牲小我成為大我│法院檢察署偵│
│ │35分許 │ │,才是最好的做人。之後也不用│卷第75頁 │
│ │ │ │報警。警察這種貨我已經習慣。│ │
│ │ │ │配合就是最好的模範,最好的解│ │




│ │ │ │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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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你就是不理解啦。哈哈哈哈哈│臺灣桃園地方│
│ │4日某時 │ │。我的神看不到,就是找你吵。│法院檢察署偵│
│ │許 │ │找你吵,逼你、逼你。把四次元│卷第77頁 │
│ │ │ │的人還給我,爛人」、「你不知│ │
│ │ │ │道他原本是我的人了,幹,一直│ │
│ │ │ │搶,我哪有一大堆時間。要鬧一│ │
│ │ │ │起痛快上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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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年7月│asonj │「像是人的勃子有兩條動脈,輕│臺灣桃園地方│
│ │13日23時│ │輕掐就會暈旋或死去,打喉結也│法院檢察署偵│
│ │18分許 │ │會短站不能呼吸,重心摔撞擊後│卷第86頁 │
│ │ │ │腦到地板的等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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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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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訊息內容 │卷證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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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6年9月│「…尋獲純身,媽媽說我長不大,媽媽說我│臺灣桃園地方│
│ │9日2時17│小說我幼齒,曾碰過的純身是在過年的時候│法院檢察署偵│
│ │分許 │,人氣較旺,純身都會出來透氣,要是能接│卷第101 頁 │
│ │ │觸到純身,那實在太好了,純身男兒在古代│ │
│ │ │是重陽之血,煉體之軀,脫胎換骨,精胎為│ │
│ │ │血,命血中氣。」、「古代吃嬰兒血你就懂│ │
│ │ │為什麼純身對我們這些通古學有用,是為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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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6年9月│「安娜貝噁」及恐怖人偶圖片乙張 │臺灣桃園地方│
│ │10日(週│ │法院檢察署偵│
│ │日)23時│ │卷第102 頁 │
│ │57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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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6年9月│「一人,頭流了一道血痕,流到了鼻子鼻腔│臺灣桃園地方│
│ │某日6時 │,眼睛睜大,凸出的眼睛,臉部僵硬,吐露│法院檢察署偵│
│ │36分許 │了一絲如同、被抓起頭髮一陣瘋狂撞擊硬地│卷第102 頁 │
│ │ │面好無數下,他的嘴巴微開,嘴巴旁分部的│ │
│ │ │肉垮下,呈現即將死掉樣貌。黑暗總是讓人│ │
│ │ │有股起心中的一把火、生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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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6年9月│血腥圖片、血腥報導訊息翻拍截圖各乙張 │臺灣桃園地方│
│ │某日 │ │法院檢察署偵│
│ │ │ │卷第103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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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