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06年度,54號
TYDM,106,桃交簡附民,54,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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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TITIN KURNIASIH(中文名:古妮亞斯)
訴訟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魏國民
訴訟代理人 魏雅苓
被   告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安
上列被告魏國民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5 年度桃交簡字第140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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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