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583號
TYDM,106,易,1583,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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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5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懷萱
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6 年度調偵字第293 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
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張俊仁與甲○○為夫妻,被告乙○○明知張 俊仁為有配偶之人,張俊仁基於通姦之犯意,被告乙○○基 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2 年1 月間某日及103 年10月 間某日,在桃園市○○區○○○街00號3 樓內,為性交行為 共2 次,後被告乙○○先於102 年10月7 日產下1 子黃○偉 (真實姓名詳卷),再於103 年12月1 日產下1 子黃○寶( 真實姓名詳卷)。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 相姦罪。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已於106 年10月13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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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