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6年度,1268號
TYDM,106,易,1268,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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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楚鈞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楚鈞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 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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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