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3107號
PCDV,106,司促,23107,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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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310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許千慧
債 務 人 鍾溒良
一、㈠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
  ⒈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玖拾叁萬捌仟零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
   元以上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
   收取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⒉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元以上
   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肆
   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⒊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七四計算之利息,及如每月累計應還款金額為壹仟元以上
   者,逾期一期時,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肆
   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收取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上開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之金額,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許千慧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溒良給付之
  。
  ㈡債務人許千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叁
   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許千慧鍾溒良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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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