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5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春洪
上列被告因行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106 年度偵字第634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春洪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用以行求賄賂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如下補充及更正之部分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胥同於 附件起訴書之記載,茲予引用: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原載「皓盛工業股份有 限」,應更正為「皓勝工業股份有限」;第3 行原載「宏 盛營造股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宏盛營造有限公司」; 第4 行原載「路欣營造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路欣工業 有限公司」;第16行原載「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交 付賄賂之犯意」,應更正為「竟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 行求賄賂之犯意;「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 行原載 「於警詢時」,應更正為「於法務部廉政署之詢問時」。(二)證據部分應補充扣案物品照片、被告徐春洪之名片、桃園 市政府105 年2 月5 日之監視器擷取畫面、法務部廉政署 扣案物品清單、被告徐春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二、核被告徐春洪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第2 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 罪。又被告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皆自白本件犯行,應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 酌被告為尋求工程複驗驗收順利,竟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 務之行為行求賄賂,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另衡酌發時其職業為「昱盛營造企業集團之地區經理」 ,核屬一般社會階層,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 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 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 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 平性等各情,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考其本案係因思慮 未臻周詳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頗有悔意,再既親歷本 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 教訓且能深悉行止之分際,爾後必能慎行守分並遵規循矩以 行,是以若輔課一定負擔為戒並緩其刑之執行,當亦足收警 惕懲儆之效,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 1 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俾兼收啟新 及惕儆之雙效。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揭緩刑期間之負 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 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 順此敘明。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而 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係針對犯該條例之罪,並經宣告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者,強制規定於主刑之外,亦應宣告褫奪公權, 故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關於宣告褫奪公權之要件,為刑法第 37條第2 項之特別規定,然因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未規定褫 奪公權之期間,是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仍應適用刑法總則之 規定。本件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之罪,且經宣告有 期徒刑以上之刑,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 2 項之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1 年。
三、沒收:
(一)查刑法總則編第2 條、第11條暨該編涉及沒收之各條規定 胥經修正並增訂部分有關沒收之條文,復皆於被告行為後 之105 年7 月1 日施行(以下為便於行文,除「論結」欄 所引者外,餘均以「新法」統稱修正後及增訂之刑法條文 ,至修正前條文則以「舊法」稱之)。「新法」第2 條第 1 項並未更動,至同條第2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涉及 「沒收」之法律因變更所生新舊法應如何選擇適用之準據 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該條項規定之「 從新原則」,與同條第1 項均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又「新法」雖將沒收之定位自「從刑」更迭為具獨立性 之法律效果,與「主刑」已不具附從性而有不可割裂之關 係,但亦屬應滿足構成要件所生之法律效果,因之,為表 明與犯罪事實連結之情形俾彰顯所由來之依據,是就個別 沒收(含追徵)仍循往例於與之相關犯罪事實所構成之罪 名、刑罰後併予宣告。其次,「舊法」第11條原規定「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經修正為「本
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其 旨乃在確立其他法律設有「沒收」之條款者,除仍適刑法 總則有關沒收規定以為補充外,並揭示「特別法優於普通 法」之原則,僅兼具「過橋條款」及指示應如何選法適用 之準據法性質,非屬與罪、刑有關且須為新、舊法比較方 能定其適用之「法律變更」,自應循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 用修正後之規定。再者,有關行為人管領、支配之供犯罪 所用、供犯罪預備及犯罪所生之物可否沒收之前提要件, 不論「舊法」之第38條第3 項,抑或「新法」之第38條第 2 項前段,咸定為「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用語既無分殊 ,則據此文義所為之解釋自應相同,進言之,即猶若既有 之見解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為必要,均合先 敘明。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新法」第38條第2 項、第4 項規定 甚明。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為本件行 求賄賂所用之物,爰依「新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併予宣告沒收。又各該物既悉經扣案暨依其物理屬性、 功能係普遍而非獨特且具不可替代性遂須留存,因之,殊 無所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問題, 自毋庸依「新法」第38條第4 項贅知「追徵其價額」之必 要,在此敘明。
四、至公訴意旨原指被告徐春洪所犯係交付賄賂罪等語,惟查, 賄賂罪之行為人,屬對立共犯,自行為之過程觀之,具有進 階性,依行賄之一方言,即先為行求,而後期約,終於交付 ,但非必然階段分明,亦非必定循序漸進,且不以明示為必 要,默示仍受禁止,其間一經對立之公務員一方拒絕,即不 能進階,只能就其低階段行為予以評價。申言之,祇要該行 賄者就客觀上足為公務員違背職務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對價 賄賂,單方將其行賄之意思向公務員有所表示,無論係以言 語明說,或以動作暗示,或言語、動作兼具而明、暗示,一 經到達相對之公務員,罪即成立,為即成犯之一種,不因公 務員對於其被行賄一情知悉或意會與否,而有影響。至於其 後若和公務員進而期約,甚或完成交付,則係該高階行為之 實行,依各該具體作為評價之,乃不待言。惟若公務員本無 受賄意思,非但無所期約,且行賄者係以「強塞」或「強送 」等不待公務員表示其回應意思之方式,完成交付賄賂行為
,當仍只論以行求賄賂罪名(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8 8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徐春洪將裝有現金及茶葉 等物之塑膠袋在停放於桃園市政府後門旁車上交由張文筆, 在經張文筆當場明確表明拒絕收受之情況下,循近乎「強送 」之途致在客觀上使張文筆狀似有「收受」之舉,然張文筆 既實乏收受之意,彼此間自無意思合致而有所謂「期約」之 存極明,則被告尤無可能達於「交付」之階段,因之,揆之 如上說明,其其所為當但僅止於「行求」而已,公訴人指被 告係「交付」賄賂乙節,稍有誤會,惟此與前述經本院論罪 之「行求」賄賂罪部分,既有高、低度行為之吸收關係,爰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2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4 項、 第5 項後段、第17條,修正後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2 項、 第38條第2 項前段,刑法第37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蔡榮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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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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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金新臺幣10萬元(含包裹│
│ │用之牛皮紙信封袋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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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阿里山茶葉罐5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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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禹嶺茶葉禮盒(2 罐裝)│
│ │1 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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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禹嶺茶葉罐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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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水牛肉乾2 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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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塑膠袋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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