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106年度,957號
TYDM,106,壢簡,957,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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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永兆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110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與彭○○為夫妻,2 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甲○○前因對彭馬塔 施以身體及精神上暴力,於民國104 年3 月30日經本院家事 法庭核發103 年度家護字第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 「相對人(即甲○○)不得對聲請人(即彭○○)實施身體 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完成下列處遇計畫: ⑴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1 週至少2 小時。⑵戒酒教育團體 12週,每1 週至少2 小時。」,有效期間為1 年。於前開通 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4 年4 月29日,桃園市政府以衛心 字第1040107540號函,命被告甲○○應自104 年5 月14日下 午6 時30分起,於連續12週之每週四下午,至沙爾德聖保祿 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聖保祿醫院1 號診間報到,以接受戒酒 團體教育,並自104 年5 月16日下午2 時起,於連續12週之 每週六下午,至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報到,以接受認知教育輔 導,上開函文於104 年4 月30日上午11時許送達被告甲○○ 之戶籍地,由其兄彭○達代為收受後,將該函文當面轉交予 被告甲○○,並告知被告甲○○應按時前往,詎被告甲○○ 於知悉該函文內容後,猶不思警惕,明知應前往完成加害人 處遇計畫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拒未遵期到場, 致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前開保護令。案經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認不諱,核與證 人彭○達所為證述相符,並有本院103 年度家護字第1442號 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紀錄、桃園市政府104 年4 月29日 府衛心字第1040107540號函及送達證書、家庭暴力加害人未 到達執行機構通知書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上開具任意性之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嫌。爰審酌被告無視民事保護令內容,未遵期前往報到 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實屬不該,然犯後終知坦承犯行,



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素行尚佳、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 主文所示,以為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柏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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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