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1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傳武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6 年度毒偵字第5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傳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職務報告1 份」外,其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 月9 日修正公布,自93年1 月 9 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 區分為「初犯」、「5 年內再犯」、「5 年後再犯」。依其 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 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 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 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釋放,「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 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 癮,仍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 。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只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 2 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 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 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 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 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 。倘5 年內已經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縱 其第3 次(或第3 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 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即與「5 年後再犯」之情形有 別,且因已於「5 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 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 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被告前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 度毒聲字第57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之傾向,於89年9 月20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89年度毒偵字第472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2 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毒聲字第1172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復因有繼續施用傾向而送強制戒治,並經 本院以92年度壢簡字第111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初犯經觀察 、勒戒完畢後5 年內,既已再犯施用毒品罪而經法院判刑確 定,則雖本案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距離其初犯施用毒品罪而 接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之日已逾5 年,依上開說明,自非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 形,仍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 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 論罪。又本件查獲經過係被告因另案通緝而被逮捕,經警發 現有毒品前科,遂詢問其是否仍有施用毒品,被告即當場坦 承前開施用毒品犯行等情,有106 年11月2 日警製職務報告 1 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 頁);而具有毒品前科,尚非 客觀上確切根據而可合理懷疑被告確實有施用毒品情事,堪 認被告在員警尚未發覺其施用毒品犯行前,即已主動告知其 犯罪,符合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 處刑,仍無法遠離毒品,固應予非難,然施用毒品係自戕性 犯罪,本質上並未危及他人,對社會造成的直接危害有限, 與其他類型犯罪相較,可罰性相對偏低,此類犯罪又屬成癮 性的病患型犯罪,即便對被告施以刑罰,警告意義亦遠大於 矯正成效;並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兼 衡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 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思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毒偵字第51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