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5年度,243號
TYDM,105,易,243,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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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琮盛
      鍾家棋
      陳乙嘉
      陳俊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林家琪律師
      吳勁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03
號、104年度偵字第10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溫琮盛鍾家棋陳俊維陳乙嘉因詐欺案件,均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溫琮盛鍾家棋陳俊維陳乙嘉均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 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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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