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5年度,100號
TYDM,105,交附民,100,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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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黃永輝
送達代收人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李建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交易字第30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永輝對被告李建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陳怡秀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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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