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39號
SCDV,106,除,139,2017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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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張政雄
代 理 人 張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事實及附表中關於「元大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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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太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