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6年度,2號
SCDV,106,重家訴,2,20171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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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陳尚杰即陳慶彩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翠媛陳徐崇陳翠秀因106年度重訴字第2
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之
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7,956,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
9,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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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