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8號
原 告 怡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錢
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
被 告 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葉 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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