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86號
SCDV,106,補,1186,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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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鄭景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仁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拾貳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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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