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3號
SCDV,106,補,1123,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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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高德榮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洪敬文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萬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
    萬陸仟貳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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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