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22號
SCDV,106,補,1122,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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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義宏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陸佰壹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
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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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