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6號
SCDV,106,補,1116,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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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萬捌仟伍佰肆
    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肆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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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誠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