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孫松寧即劉天錫之遺產
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陸佰參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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