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5號
SCDV,106,補,1115,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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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李咨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孫松寧劉天錫之遺產
  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陸佰參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
    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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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