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11號
SCDV,106,補,1111,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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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陳生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參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参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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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荃勝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