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109號
SCDV,106,補,1109,2017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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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0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游國鍮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黃金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肆萬柒仟肆佰零柒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貳佰
    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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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