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盛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沁涵
訴訟代理人 朱慈增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昕慧、廖陳日春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參仟貳佰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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