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6年度,454號
SCDV,106,竹小,454,2017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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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 年度竹小字第454 號
原   告 品嘉自動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菁
訴訟代理人 高志盛
被   告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7 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民國106 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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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嘉自動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應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