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 年度竹小字第385 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楊詔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1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自民國106 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6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196 ,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392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以9 期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庭(新竹市○區○○路000 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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