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破字,106年度,1號
SCDV,106,執破,1,2017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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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明異議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郭賡揚
相 對 人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亘
代 理 人 陳秉彝
相 對 人 彭玉婷
上列當事人間就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異議人對相對
人所申報破產債權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破產人之債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其債 權,其不依限申報者,不得就破產財團受清償;又對於破產 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者,應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終結 前提出之,但其異議之原因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前項爭 議,由法院裁定之,破產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第125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為破產人偉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權人,於民國106 年8月7日接獲破產管理人楊保安會計 師106年8月2日106偉工破管字第1060802001號函提供之債權 人清冊,始知相對人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下稱:樂山營造公 司)對破產人申報有債權新臺幣(下同)1,244萬2,118 元,及 相對人彭玉婷對破產人申報有債權5,875 萬元,惟上開債權 金額龐大,又無明確之債權證明,將影響日後破產財產之分 配甚鉅,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三、相對人樂山營造公司則以:該公司自105 年6月1日起因承攬 破產人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缺失改 善工程,並於105年9月22日前完成上開全部承攬工程,對於 破產人有工程款債權1,244萬2,118元,因破產人未能支付, ,相對人自得就此申報債權,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等語。
四、相對人彭玉婷則以:破產人前有資金運轉需求,相對人乃借 款予破產人,並於102年7月30日電匯9,999萬7千元至破產人 帳戶內,並曾借款予訴外人采盟公司及偉富公司,嗣破產人 雖清償部分借款,惟尚積欠借款債務5,875 萬元未償,相對 人自得就此申報債權,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等語。五、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 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



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 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法院依債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 式上之審查,如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即應准許該債權加 入破產債權,至當事人對實體上有爭執者,應另行起訴請求 確認,在訴訟中並得依同法第144 條之規定以謀救濟( 最高 法院56年台抗字第58號判例參照 )。是破產法院對破產債權 異議之所為准駁,僅在破產程序中視為確定之債權,作為該 破產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中得否行使表決權,其破產債權額 為若干,以及實施分配之準據,並無實體上之確定力,故法 院對此異議,僅從形式上判斷為已足,合先敘明。六、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 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此為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經 查,相對人樂山營造公司主張該公司自105 年6月1日起因承 攬破產人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之缺失 改善工程,並於105年9月22日前完成上開全部承攬工程,對 於破產人有工程款債權1,244萬2,118元未領,嗣與破產人於 106年1月25日就上開工程款債務,在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 會調解確認在案,破產人並應允於106 年2月28日前將1,244 萬2,118 元匯入相對人指定之帳戶內作成調解書後送請台灣 彰化地方法院核定在案等情,業據提出彰化縣田中鎮調解委 員會106年田鎮調字第010號調解書一紙附卷可稽( 詳本院卷 八第582頁),核與相對人樂山營造公司主張情節相符,是以 ,相對人樂山營造公司與破產人間就工程款之爭議,既在彰 化縣田中鎮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作成調解書,該調解書亦送 請彰化地方法院核定在案,自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當事人即不得再為爭執,是以,相對人樂山營造公司主張 對於破產人有工程款債權1,244萬2,118元存在,尚非無據。七、另相對人彭玉婷主張破產人前有資金運轉需求,相對人乃借 款予破產人,並於102年7月30日電匯9,999萬7千元至破產人 帳戶內,嗣破產人雖清償部分借款,惟尚積欠借款債務5,87 5 萬元未償乙節,亦提出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第 一銀行八德分行臺灣存款存摺封面各一紙附卷可佐( 詳本院 卷八第526頁),核與相對人彭玉婷主張情節相符,是以,相 對人彭玉婷主張其對於破產人有借款債權5,875 萬元存在, 亦非無憑。
八、從而,本院依卷內現存事證,自形式上審查,已足明瞭相對 人樂山營造公司主張對於破產人有工程款債權1,244萬2,118 元存在,及相對人彭玉婷主張其對於破產人有借款債權5,87 5 萬元存在,要非無端,則相對人據以申報債權,自非無據



,聲明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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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山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