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新竹縣關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盛能
蘇君婷
相 對 人 劉丞展即劉紘騏即劉冠醇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劉丞展即劉紘騏即劉冠醇於民國 (下同)98年06月2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整予聲請人,擔 保其借款人劉丞展即劉紘騏即劉冠醇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 劉丞展即劉紘騏即劉冠醇於98年07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5, 000,000元整,並訂於118年07月30日清償。又於98年08月10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元整,並訂於118年07月30日清償。 利息及違約金依借據約定計算,有借據可證。上開借款尚欠 本金共3,461,086元整,及自106年06月30起至清償日止之利 息及自106年0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屢經催討均 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二件、放款交 易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6年9月20日新院千民政 106司拍164字第024701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6年10月6日合法 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 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