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124號
SCDV,106,司促,9124,201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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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12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龎辰茗即龎羽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叁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捌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
  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當
  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龐羽岑於民國99年2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6年8月6日止共消費
  簽帳48,064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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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