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088號
SCDV,106,司促,9088,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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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薏淳
債 務 人 程淑惠
債 務 人 林振光即林于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振光於繼承林于超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程
  淑惠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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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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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70,027元    │105.7.1~105.7.5  │1.62 │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105.7.6~105.7.31 │1.55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 │        │105.8.1~105.12.15 │1.15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付。         │
│ │        │105.12.16~清償日止│2.15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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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