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0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薏淳
債 務 人 程淑惠
債 務 人 林振光即林于超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振光於繼承林于超所得之遺產範圍內應與債務人程
淑惠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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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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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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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027元 │105.7.1~105.7.5 │1.62 │自民國105年8月2日起至 │
│ │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 │ │105.7.6~105.7.31 │1.55 │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 │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 │ │105.8.1~105.12.15 │1.15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付。 │
│ │ │105.12.16~清償日止│2.1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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