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郭美慧
債 務 人 詹訓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民國95年11月13日合
併及改組,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
先陳明。
(二)、緣債務人詹訓沐於民國89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整,並邀詹陳菊妹、詹增榮為連帶保證
人,立有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壹紙為憑,約定若任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若政
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利息依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0.3%即年息
5%按月計付,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
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
約金(借款約定書第五條)。
(三)、詎債務人詹訓沐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至民國94年12月
12日即未履行,經債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依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95年執字第4973號強制執行受償新臺幣1,036,889元、
執行債務人詹訓沐存款受償本息新臺幣3,599元後,仍不足
受償本金新臺幣269,412元整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等。依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惟經聲請
人履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