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822號
SCDV,106,司促,8822,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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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22號
債 權 人 林柏宏
債 務 人 張宥銨即張勤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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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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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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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80,000元   │104年7月15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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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50,000元   │105年1月1日   │6    │  │
├──┼───────┼────────┼────┼──┤
│003 │1,000,000元  │105年6月11日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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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