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679號
SCDV,106,司促,8679,201711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債 務 人 溫健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零柒佰玖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備註│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220,795元(其中 │95.7.1~104.8.31  │20  │  │
│ │計息本金196,725 ├─────────┼───┼──┤
│ │元)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