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66號
SCDV,106,司促,8466,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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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林依華
債 務 人 林明雄
債 務 人 林楊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壹仟叁佰伍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依華於民國99-103年間邀同債務人林明雄
  林楊秀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8筆,共計新臺幣402,95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
  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4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依據借據第五
  條約定債務人自償還期間起算日後應負擔之利率(下稱債務
  人應負擔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
  動利率加年率0.15%浮動計息,其中0.06%暫由聲請人補貼,
  債務人於逾期時應負擔之利率為年率1.15%,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
  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
  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
  擔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
  ,按應繳款日之債務人應負擔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民國106年4
  月24日),前項所定利息及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
  催收款項日債務人應負擔利率加年率1%即2.15%固定計算(
  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
  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
  計算。
  二、詎債務人林依華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6年06月01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01,353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
  約金。另債務人林明雄林楊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依華、林│自民國106年5│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301353│明雄、林楊│月1日起   │      │       │
│  │元  │秀美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依華、林│自民國106年6│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01353│明雄、林楊│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秀美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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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